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资源,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对于和,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来说是最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机关管辖,人民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直接受理。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起诉后,人民认为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管辖的案件,他们就会不闻不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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