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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发布后是否还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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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下来后,仍可进行执行调解。执行调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调解内容可包括放弃权利、满足对方要求或双方妥协。调解需符合条件,即基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执行员记录并双方签字或盖章。

法律分析

民事判决书下来后还能调解,具体如下:

1、执行调解,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2、调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调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拓展延伸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是否仍可寻求调解?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份判决书生效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进行调解。判决书是对案件争议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仍可以向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再审。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但这不属于调解,而是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和解方式。因此,判决书生效后,通常不能再寻求调解,但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尝试和解。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书一般生效后不能再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仍有机会在执行程序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这种和解方式虽然不属于调解,但可以有效地促进案件的执行和解决。因此,在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寻求和解,以达成双方的共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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